第五條
觀光事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綜理,並得視國外市場需要,於適當地區設辦事機構或與民間組織合作辦理之。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涉及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除依有關法律規定外,應受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之輔導;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加強國際宣傳,便利國際觀光旅客,交通部得與外國觀光機構或授權觀光機構與外國觀光機構簽訂觀光合作協定,以加強區域性國際觀光合作,並與各該區域內之國家或地區,交換業務經營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