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左: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導遊。
四、其他經交通部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旅行業種類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