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供車輛通行之道路。
二、國道:指聯絡兩省(市)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三、省道:指聯絡重要縣(市)及省際交通之道路。
四、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五、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間之道路。
六、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所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七、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動力車輛。
八、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九、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或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一、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