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路、專用公路、公路經營業、汽車、汽車運輸業,其釋義如左:
一、公路:係指第三條所列通行汽車之道路而言,城市鄉鎮內之道路屬於公路路線系統者,亦視同公路。
二、專用公路:係指各公私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之公路而言。
三、公路經營業:係指以興建公路或其附屬橋樑輪渡,供他人通行汽車收取費用為營業者而言。
四、汽車:係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而言。
五、汽車運輸業:係指以汽車經營客貨運輸業務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