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路,指國道、省道、縣道及鄉道,供汽車通行之道路,其劃分原則如左:
一、國道:以首都為中心,或跨越兩省以上,並聯絡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二、省道:以省會為中心,聯絡重要縣市及省際交通之道路。
三、縣道: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間之道路。
四、鄉道:聯絡鄉鎮及鄉鎮與村里間之道路。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