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十四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其他名稱
:促進產業條例、促產條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版本: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廢止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88 年 12 月 28 日 全文修正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五章 工業區之設置
第五十四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及區內原有工廠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除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配售社區用地外,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定。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之計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