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及區內原有工廠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除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配售社區用地外,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定。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之計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