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一定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