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核准編定之工業區範圍內公有土地,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編定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前項公有土地讓售價格,由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