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為促進產業升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並配合各地區社會、經濟及實際情形,會同綜合開發計畫及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研訂工業區設置方針,報請行政院核定。
工業主管機關及興辦工業人得依工業區設置方針,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經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編定為工業區。
前項選定工業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須變更都市計畫配合者,得限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變更。
工業主管機關及興辦工業人得依工業區設置方針,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經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編定為工業區。
前項選定工業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須變更都市計畫配合者,得限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