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管理人員啟閉水門、閘門,因而妨害他人權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防汎期間有前項之情形,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