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條
強迫管理人員啟閉水門、閘門,因而妨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在防汛期間有前項之情形,以致發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聚眾強迫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防汛期間有前項之情形,以致發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聚眾強迫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