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二千元以下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