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頒訂之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席機關得先行扣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