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遷入區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為遷入之登記。
商業為前項之遷出登記後一個月內,應向原所屬公會報備;遷入後,應依法重新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