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得向登記官署,請求查閱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並得聲請交付證明登記事項無變更或該事項未經登記之證明書。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登記官署請求文付登記簿,又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