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無限責任股東者,應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法定代理人如發覺前項行為有不勝任情形撤銷其允許或加以限制者,應將其事由聲請主管官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