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商業應備日記帳、分類帳、損害計算書、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以齊整明暸之方法,用通行文字,依商業性質或當地習慣記載之,自帳簿封存之日起,保存期間為十年;其關於商業上各種書信,應連綴成冊,自停止連綴之日起,保存期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