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生產事業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申請獎勵者,其所購置之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除因事實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自國外輸入者外,均以全新為限,並應於到達國內或裝置完工後,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發給證明文件。
前項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如係在國內購置,其所包含已使用部分占全部價值在百分之五以內者,視為全新。
前項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如係在國內購置,其所包含已使用部分占全部價值在百分之五以內者,視為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