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個人原始購買合於經濟部規定標準之基本金屬工業、機器製造工業、運輸工具製造工業、製造肥料之化學工業、石油化學工業,因創立或擴展而發行記名股票或三年期以上之記名公司債時,其購買此項股票或債券之價款,得於其購買後繼續持有之第三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以其餘額課徵所得稅。但減除數額,以不超過其該第三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前項原始購買人於繼續持有之第三年度,得申請各該發行記名股票或三年期以上記名債券之事業發給證明書,憑以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減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