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營利事營經營左列各款外銷業務,就其交易所開發票營業額,免徵營業稅:
一、以貨品輸出。
二、以貨品委託或售與出口者輸出,或以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直接售與出口者供加工後,仍由該出口者輸出。
三、直接受出口者委託為外銷品之加工。
四、參加外銷聯營公司之股東、廠商間為其聯營外銷業務而提供原料、貨品或勞務。
五、為國際間之運輸。
六、受國外客戶委託,為國外工程提供技術設計服務,或為貨品之加工或機器、設備之修理,經加工或修理之貨品仍運回國外者,經取得外匯並存入或結售予政府指定之銀行。
前項各款營業稅之免徵,應各憑外銷證明文件於報繳營業稅時,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免予繳納。
一、以貨品輸出。
二、以貨品委託或售與出口者輸出,或以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直接售與出口者供加工後,仍由該出口者輸出。
三、直接受出口者委託為外銷品之加工。
四、參加外銷聯營公司之股東、廠商間為其聯營外銷業務而提供原料、貨品或勞務。
五、為國際間之運輸。
六、受國外客戶委託,為國外工程提供技術設計服務,或為貨品之加工或機器、設備之修理,經加工或修理之貨品仍運回國外者,經取得外匯並存入或結售予政府指定之銀行。
前項各款營業稅之免徵,應各憑外銷證明文件於報繳營業稅時,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免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