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左列憑證之印花稅稅率或稅額,減低如左:
一、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每件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按金額萬分之二;每件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者,稅額一百元,由立據人或發行人貼印花稅票。
二、貼現契約、承兌契約、本票及承兌匯票,每件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稅額一元;每件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稅額四元;由立據人或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三、預定買賣契約每件稅額四元,單據每件稅額二角,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同一預定買賣交易,立有契約及提貨單兩種憑證者,應分別貼印花稅票。
四、就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之交易所開之發票,每件按金額貼千分之一,由發票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