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凡創辦工業或擴展原有工業,經經濟部證明確有特殊需要者,得購買或租用編為工業用地區域以外之私有農地,變更為工業使用。
前項農地,如原為出租耕地時,出租人得準用前條之規定終止租約,如為放領地時,承領人得隨時提前繳清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