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票公開上市並全部為記名者,自實際公開上市年度起,連續三年度內就其依有關法律規定,核計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將其公開上市之股票改為全部記名者,自其完成全部改為記名股票之法定程序年度起,連續三年度內就其依有關法律規定,核計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
前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如係享受第六條規定之免稅者,得於免稅屆滿之次一年度起減徵之。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將其公開上市之股票改為全部記名者,自其完成全部改為記名股票之法定程序年度起,連續三年度內就其依有關法律規定,核計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
前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如係享受第六條規定之免稅者,得於免稅屆滿之次一年度起減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