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生產事業為提高生產或服務能力,而更新機器或設備,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其耐用年數,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者,縮短三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前項更新之機器或設備,以全新者為限,並應於裝置完工後一月內,檢附證件,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發給合格證書,以為加速折舊計算之證明。
生產事業之為公營事業者,其機器設備,應否依本條例之規定加速折舊,經預算程序決定之。
前項更新之機器或設備,以全新者為限,並應於裝置完工後一月內,檢附證件,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發給合格證書,以為加速折舊計算之證明。
生產事業之為公營事業者,其機器設備,應否依本條例之規定加速折舊,經預算程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