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左列憑證之印花稅稅率或稅額改訂如左:
一、記載資本之帳簿每件每年一元。
二、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每件金額未滿五十萬元者按金額萬分之二,每件金額滿五十萬元者按一百元,由立據人或發行人貼印花稅票。
三、貼現契約、承兌契約本票及承兌匯票,每件金額未滿十萬元者按一元,每件金額滿十萬元者按四元,由立據人或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四、預定買賣契約每件四元,單據每件二角,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同一預定買賣交易立有契約及提貨單兩種憑證者,應分別貼印花稅票。
一、記載資本之帳簿每件每年一元。
二、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每件金額未滿五十萬元者按金額萬分之二,每件金額滿五十萬元者按一百元,由立據人或發行人貼印花稅票。
三、貼現契約、承兌契約本票及承兌匯票,每件金額未滿十萬元者按一元,每件金額滿十萬元者按四元,由立據人或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四、預定買賣契約每件四元,單據每件二角,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同一預定買賣交易立有契約及提貨單兩種憑證者,應分別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