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為促進外銷自中華民國五十年一月一日起,凡經營外銷業務或以提供勞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其全年外銷結匯所得總額得扣除百分之二,免予計入所得額。但以不超過其上年度外銷結匯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營利事業以其產品或購進之貨品向國外銷售者,其外銷營業額免徵營業稅。
前項外銷營業額,係指外銷銷貨實際結匯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