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居所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店或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而有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或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時,此項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說應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十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