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外銷事業免徵左列各款之稅捐:
一、由國外輸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及樣品之進口稅捐。
二、輸出國外或自國外輸入之產品、機器設備、原料、半製品及樣品之貨物稅。
三、取得加工出口區內新建之標準廠房,或自管理處依法取得建築物之契稅。
外銷事業外銷物資及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以及購進物資,其營業稅稅率為零。
外銷事業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受獎勵之生產事業者,適用該條例有關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依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減免稅捐者,無須辦理申請減免、擔保、記帳及押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