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外銷事業免徵左列各款之稅捐:
一、由國外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物料及半製品之進口稅捐。
二、產品及自用機器設備、原料或半製品之貨物稅。
三、營業額之營業稅。
四、取得加工出口區內新建之標準廠房,或自管理處取得依前條所徵購之建築物之契稅。
外銷事業均視同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受獎勵之生產事業,準用該條例有關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依前二項之規定減免稅捐者,無須辦理申請減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