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加工出口區內私有建築物之轉讓,以供外銷事業之使用為限。
前項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管理處得依市價徵購之:
一、不供外銷事業使用者。
二、使用情形不當者。
三、高抬轉讓價格者。
依前項之規定,徵購私有建築物時,對於原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存於該建築物內之一切物資,管理處或分處得限期令其遷移。
前項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管理處得依市價徵購之:
一、不供外銷事業使用者。
二、使用情形不當者。
三、高抬轉讓價格者。
依前項之規定,徵購私有建築物時,對於原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存於該建築物內之一切物資,管理處或分處得限期令其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