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電業經營分左列各種:
一、公營:國營、直轄市營、縣(市)營、鄉(鎮、市)營屬之。
二、民營:人民出資經營者屬之。
政府與人民合營之電業,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視為公營;其由公營事業轉投資與人民合營,其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