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