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電業向主管機關聲請或報告時,其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省轄市營縣營或民營電業,呈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二、國營省營或院轄市營電業,呈由其事業所屬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並將副本分送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三、電業營業區域及於數個行政區域者,按其聲請或報告事件之性質,其涉及全部營業區域者,向其營業區域主要部份所屬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其涉及某一行政區域者,向該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同時均應將副本分送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聲請或報告,於必要時,得逕呈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地方主管機關。
一、省轄市營縣營或民營電業,呈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二、國營省營或院轄市營電業,呈由其事業所屬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並將副本分送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三、電業營業區域及於數個行政區域者,按其聲請或報告事件之性質,其涉及全部營業區域者,向其營業區域主要部份所屬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其涉及某一行政區域者,向該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同時均應將副本分送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聲請或報告,於必要時,得逕呈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