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在同一區域內有二個以上經營電業之聲請時,應以聲請在前者為優先,予以核准,其聲請日期相同者,應以計劃較善者為優先,計劃相同者,限期令各聲請人自行協議後,重行聲請,協議不諧或不依限協議時,由主管機關召集各聲請人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