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委員,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推事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主席。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