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