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體育活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以支應設施之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予適當之輔導。
前項運動設施之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除大專校院由該校自行訂定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運動設施之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除大專校院由該校自行訂定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