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凡民間體育會之設立,須經該管地方政府立案,並轉呈內政部函商訓練總監部核准,但為研究學理調查資料,以供國民體育之參考者,不在此限。
凡體育團體在其預算範圍內,切實辦理成效卓著者,該管地方政府得視其財政情形,呈請上級主管官廳,酌量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