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並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