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教育部主管全國體育行政,辦理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與考核事宜。
教育部設國民體育委員會,研擬全國體育政策,指導全國體育活動;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縣(市)政府教育局設體育專管單位,鄉(鎮、市、區)公所置體育專業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教育部設國民體育委員會,研擬全國體育政策,指導全國體育活動;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縣(市)政府教育局設體育專管單位,鄉(鎮、市、區)公所置體育專業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