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一條所為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