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者。
二、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交易所,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抗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者。
三、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交易所,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頒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為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者。
四、違反主管機關第六十一條所規定之核准標準或管理辦法者。
五、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