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左列規定課徵:
一、車:
(一)機動車輛:分乘人小汽車、乘人大汽車、載貨汽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非機動車輛:
(1)乘人或載貨三輪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八元。
(2)獸力駕駛車輛:獸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二、船:
(一)動力船舶:按登記總噸位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非動力船舶:每艘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六元。
(三)遊艇: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每艘全年三百元;未滿五噸者,每艘全年一百元。
三、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
[附表一:乘人小汽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二:乘人大客車及載貨汽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三: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一、車:
(一)機動車輛:分乘人小汽車、乘人大汽車、載貨汽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非機動車輛:
(1)乘人或載貨三輪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八元。
(2)獸力駕駛車輛:獸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二、船:
(一)動力船舶:按登記總噸位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非動力船舶:每艘全年不得超過三十六元。
(三)遊艇: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每艘全年三百元;未滿五噸者,每艘全年一百元。
三、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
[附表一:乘人小汽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二:乘人大客車及載貨汽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附表三: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