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左列規定課徵:
甲、車:
一、機器行駛者:分乘人小汽車、乘人大汽車、載貨大汽車、載客或載貨機動三輪車,機器腳踏車五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
二、人力行駛者:
(一)乘人或載貨三輪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八元。
(二)二輪人力車或人力推行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十二元。
(三)腳踏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六元。
三、獸力駕駛者:獸力車每輛全年不得超過二十四元。
乙、船:
一、機器駕駛者:每噸全年一元至二元。
二、人力駕駛者: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卅六元。
丙、馱獸每隻全年不得超過八元。
[附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