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左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專駛鐵路、公路、河流供公共使用之公營交通工具。
三、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噸稅之輪船。
四、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特殊設備之車輛,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
五、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公共衛生使用而有特殊設備之車輛,如救護車、診療車、洒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六、凡享有外交待遇外籍人員之車輛,經外交部核定而向主管稽徵機關領得專用牌照者。
七、專供運送郵件之交通工具有特別標幟者。
八、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車輛有特別標幟及裝備者。
九、專供農作或漁作使用人力或獸力之交通工具。
十、山地同胞所有行駛於山地區域範圍以內使用人力或獸力之車輛。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不得私自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除專駛鐵路之車輛外,均須按期請領免稅使用牌照,該項牌照並酌收工本費。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專駛鐵路、公路、河流供公共使用之公營交通工具。
三、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噸稅之輪船。
四、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特殊設備之車輛,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
五、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公共衛生使用而有特殊設備之車輛,如救護車、診療車、洒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六、凡享有外交待遇外籍人員之車輛,經外交部核定而向主管稽徵機關領得專用牌照者。
七、專供運送郵件之交通工具有特別標幟者。
八、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車輛有特別標幟及裝備者。
九、專供農作或漁作使用人力或獸力之交通工具。
十、山地同胞所有行駛於山地區域範圍以內使用人力或獸力之車輛。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不得私自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除專駛鐵路之車輛外,均須按期請領免稅使用牌照,該項牌照並酌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