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左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領有國防部發給之軍用牌照者。
二、專駛鐵路、公路、河流、供公共使用之公營交通工具。
三、已在他縣(市)領照納稅尚未逾期之交通工具其經過或停留本縣(市)之時間不超過二個月者。
四、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噸稅之輪船。
五、專供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車輛,而有特殊設備者。
六、專供耕作或漁作使用人力或獸力之交通工具。
以上各類免征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除第一第三兩款外,仍須請領牌照並酌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