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本法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審查完畢,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於十四日內提出申辯,申辯理由足資採信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予更正。逾期未提出申辯或申辯無理由者,由主管稽徵機關加具意見移送法院裁定。但漏稅案件之罰鍰,應於漏稅額經補徵確定後,移送法院按其確定稅額裁定之。
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