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逾本法規定期限申報營業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但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其金額不得少於二百元。
有營業行為而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營業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三十日者,除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定其營業額計徵營業稅外,並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其金額不得少於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