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均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營業額,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營業稅。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對外營業者,適用本法關於營利事業之規定。